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职责]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及注销、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网运行安全、系统实时平衡和日以内即时交易,执行交易计划。
第三章交易类型、方式与价格
第九条[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企业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售电企业应代理或汇总其售电量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