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省内优先发电]省内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纳入优先发电。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
第二十条[其他优先发电]当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超出上述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规模时,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剩余其他各类机组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量视为年度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相关电力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电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分散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实物合同。集中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差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优先发电安排原则]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根据每日预测的负荷曲线扣除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曲线后,比例分配。
第三节市场化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须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交易合同可以为实物合同,也可以为差价合同等金融性合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要求]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均要求发用电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发用电曲线。
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
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