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分散式市场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优先发电合同分解]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次日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曲线,扣减(受入省)或叠加(送出省)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形成的跨省(区)交易曲线,扣减风电、光伏发电、径流式水电、以热定电等发电曲线,剩余负荷曲线由其他机组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比重分摊,并作为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的次日发电曲线。
第三十八条[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分解]在实际运行日的规定时间以前(不晚于日前市场开市时间),市场交易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中长期实物合同所约定的日发用电曲线、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初始发用电曲线形成]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与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的初始发电计划;大用户和售电企业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初始用电计划。
机组根据次日初始发电计划,可与其他机组协商进行发电计划整合,形成更新后的发电计划。
第四十条[日前市场]日前市场主要针对中长期实物合同之外的次日发用电曲线,组织集中竞价交易。市场出清过程中考虑网络拓扑约束。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如下:
(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曲线(扣减中长期合同对应发用电曲线后形成的次日电力需求曲线)等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二)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机组运行的物理参数和各时段卖电报价或/和买电报价及以下信息: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爬坡速率、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报价等。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买电或/和卖电报价。
在风电和水电装机容量占比较大的市场,发电企业应同时申报卖电报价和买电报价,以实现日前发电权交易,促进中长期合同之外的风电和水电的消纳,但发电企业申报的卖电报价应高于买电报价。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在一个时段只能选择买电或卖电之一,不可同时申报买电和卖电报价。
(三)中长期实物合同各时段的分解电量,按照市场规定的最低报价参加日前市场交易优化和出清。
(四)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的报价,将机组运行能力、网络拓扑、事故校验等各类安全约束作为约束条件,以偏差调整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直接形成满足各类安全约束的市场出清结果,包括各市场交易主体各时段的中标电力,以及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
因各类安全约束,导致机组停机或实物合同交易的发电曲线被削减时,按市场出清价格购入相应电力电量,不影响原有合同的结算。
(五)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形成市场交易主体的次日发用电计划,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经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各时段的成交结果和出清价格。
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对日前市场交易结果进行修改,但要提出充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