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可以给予提醒、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信息披露与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报送和披露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监管实施细则的制定]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非电力市场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市场化交易品种的监管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文件施行]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3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