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三十三条[市场干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干预市场条件]电力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交易机构应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市场干预原因及情况。
第三十五条[干预期间的市场交易方式]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干预过程公开]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能源监管机构应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第三十七条[应急状态管理]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无需考虑经济性,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一)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二)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三)当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电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软硬件条件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以及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等情况时,能源监管机构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根据情况,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成员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