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实施原则]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的义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和规则。
第六条[违规行为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监管对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分为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八条[普遍监管内容]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情况;
(三)市场成员符合行业政策、能耗指标等情况;
(四)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合同的组织实施情况;
(五)增量配电业务实施情况;
(六)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登记和注册情况;
(七)开展电费结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