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较大规模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公司与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开展中小规模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印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拟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配套的业务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能源监管机构印发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未开展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组织修改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市场成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能源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电力市场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电力市场运行监测机制]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建立电力市场运行监测机制,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并提高电力批发市场的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电力市场运行监测可委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开展,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