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九)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十一)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实施情况;
(十三)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九条[竞争性业务监管内容]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市场交易主体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市场交易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发电业务许可、供电业务许可执行情况;
(四)企业资产和财务风险情况;
(五)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
(六)新增、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七)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八)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垄断性业务监管内容]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网运营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
(二)提供输配电、计量、抄表、维修等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普遍服务情况;
(四)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
(五)电网结构变化的情况;
(六)产权关联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独立运营情况;
(七)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
(八)非市场化售电价格执行情况;
(九)供电服务及供电质量情况;
(十)企业投资及运营效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