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特殊售电企业监管]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电力市场登记和注册
第二十七条[市场登记]市场成员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后即可参与除电力直接交易以外的交易。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市场登记负面清单,明确不予登记有关事项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接交易的注册制度]电力市场交易注册只针对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注册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负责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管理,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电力用户可自愿到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第二十九条[注册条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注册内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能耗、环保指标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注册变更与撤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进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办理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市场主体的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公布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