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电力批发市场构成]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市场建设初期,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第十一条[电力批发市场模式]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分散式市场和集中式市场。
分散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集中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
对于输电阻塞较严重和新能源装机较多、系统调节能力较差的地区,原则上推荐采用集中式市场。
第十二条[中长期市场构成和交易方式]中长期市场主要采取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电能量交易,以及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三条[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特指在系统实时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四条[价格]现货市场采用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机制。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各地根据当地电网的网架结构和输电阻塞情况,自主选择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第一节通则
第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一般是以合同方式确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完成的电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以及基于上述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等。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双边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等。
第十六条[合同要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起止时间、合同电量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交易价格(可为分时交易价格)、分时电力曲线等。
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
第十七条[省内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本地区下一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提出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
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间优先发电]国家计划、政府协议形成的省间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