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算]合同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代为结算。
第四节交易约束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中长期交易约束]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发电能力,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二级市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进行调整。交易后,由新的替代方按交易结果全部或部分履行原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五章现货市场
第一节通则
第二十八条[现货市场体系]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日内市场视实际需要开展。分散式批发市场中,实时市场可采用实时平衡机制取代。
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市场可先开展日前交易,也可以同时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
第二十九条[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拓扑]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实时更新的电网运行拓扑结构、主要断面电力约束、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数据,确保在共同的电力系统模型和安全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与电力交易机构共享市场所需的安全校核算法、计算软件和数据。
中长期差价合同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中长期实物合同应考虑输电能力等安全约束,其分解曲线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叠加后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申报]发电企业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开展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申报要求如下:
(一)单机装机容量4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应以单个机组为单位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
(二)其他类型机组按全厂(场)申报。
第三十四条[电力用户申报]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五条[售电公司申报]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申报]电网企业(或下属供电企业)应申报其所代理非市场用户的电力需求预测信息。
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为直接申报单位,以区域或节点为粒度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