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交易结算
第一节通则
第五十九条[结算电价单位时间]市场交易主体结算电价最小单位时间:
(一)中长期市场按市场交易主体约定的价格结算,原则上以不低于1小时为结算电价单位时间;
(二)现货市场以1小时为结算电价单位时间。
第六十条[结算电价位置范围]对于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电力用户可以按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结算,也可将节点边际电价加权平均后作为电力用户的结算价格。
第二节分散式交易结算
第六十一条[电能量交易结算规则]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结果结算程序: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按照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电量进行结算。
(二)日前市场交易:日前市场出清形成的交易计划与中长期合同分解形成的日合同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前市场形成的价格结算。
(三)日内市场交易:交易主体日内交易的中标电量,按日内市场形成的价格结算。
(四)平衡服务中标电量。实时平衡机制中,被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的平衡服务,按照市场交易主体报价结算。
(五)不平衡电量:市场交易主体实际发用电曲线与交易计划曲线(含日内交易中标电量和平衡服务中标电量)之间的偏差量称为不平衡电量,按照实时平衡机制形成的价格结算。
不平衡电量的结算价格应考虑市场总体供需情况,采用不同的定价机制。当系统处于供大于求状态时,机组增发电量或用户少用电量,采用惩罚性结算价格,机组减发电量或用户增用定量,采用常规性结算价格;当系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时,则反之。
第六十二条[辅助服务结算规则]中长期辅助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现货辅助服务按照市场边际价格结算。辅助服务市场未建立之前,可参照和完善现有“两个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阻塞成本结算规则]对于实物合同交易,由于输电阻塞所增加的购电成本,由对应发电方承担。实时平衡机制中,输电阻塞所增加的购电成本,由市场交易主体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