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市场风险防控
第七十八条[市场限价]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现货市场最高报价,规避电力市场价格剧烈大幅波动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市场力防范]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可能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机组认定为市场价格接受者,或强制相关发电机组签订中长期合同,以维护市场公平、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十条[保证金、预付费]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对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施交易保证金、预付费制度,维护市场结算安全。
第八十一条[市场力监测]能源监管机构建立完善市场力监测与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八十二条[市场干预]能源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系统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调度纪律]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调度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十四条[检修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交易计划、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
市场主体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确认。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披露已提交申报和已批准确认的检修计划。
第八十五条[调度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向电力市场主体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六条[紧急事故处理]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为保障市场主体利益,应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下的紧急事故进行分类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