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信息分类]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它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应公平对待市场交易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分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等。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信息。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也可以辅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披露途径。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监管]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七十五条[有关职责]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电力市场主体按照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七十六条[功能要求]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包括能量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市场申报、市场分析与预测、信息发布、市场监管等功能模块。
第七十七条[其他要求]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以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为基础。在同一电力市场内,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同步实施、分别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系统应当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