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辅助服务分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与全体电力用户相关的辅助服务费用,暂由所有并网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共同承担。与部分电力用户相关的辅助服务费用,由该部分电力用户主要承担。
第七章计量和抄表
第五十四条[电能计量装置]市场主体应当根据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安装具备远程抄表和分时计量等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本规则所称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电能交易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第五十五条[电能计量装置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电能计量装置安装点]电能交易双方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应当明确电能的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交易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电力市场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抄表责任]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电量,并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五十八条[辅助服务计量]辅助服务通过能量管理系统、电力需求侧系统等计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结算要求统计辅助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送电力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