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集中式交易结算
第六十四条[电能量交易结算规则]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结果结算程序: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中长期的公益性、调节性电量按照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和目录电价进行结算。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则按照交易双方协商的价格和电量进行结算。
(二)日前市场交易:日前市场出清形成的交易计划与中长期合同分解形成的日合同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三)实时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实际发用电曲线与日前出清形成的交易计划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实时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六十五条[辅助服务结算规则]备用和调频等辅助服务按照日前市场出清价格和实际调用效果进行结算;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和实际调用效果进行结算。
第六十六条[阻塞剩余结算规则]市场建设初期,由电网阻塞所引起的阻塞剩余,按上网电量比例分配给发电企业。待金融输电权市场建立之后,阻塞剩余通过金融输电权市场进行分配。
第四节其他
第六十七条[输配费用及其他]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缴纳输配电费用。输配电价未核准前,可维持现有的购售价差不变,即采用发售联动机制。
电力用户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八条[结算凭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中长期交易合同、现货市场交易结果以及电量计量数据等,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结算凭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日前市场、实时平衡市场的结算凭据原则上应该在3-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中长期合同原则上按月出具结算凭据。
第六十九条[电费结算]电力市场主体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凭据进行电费结算。
中长期交易可以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由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电费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电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