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市场干预
第一百零八条[市场中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零九条[市场干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责任豁免]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暂停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发电全部或部分执行指令性交易,包括电量、电价,用电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市场恢复]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程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电力交易规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市场监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解释]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原有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文件实施]本规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其他可选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及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