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辅助服务补偿方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考虑辅助服务效果,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进行补偿。
第九十五条[提供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承担主体。电网运营企业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地方,可以将系统所需的无功和黑启动服务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购买。
第九十六条[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并与发电企业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用户电费一并结算,即增减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完成。
第九十七条[直接交易调峰责任]用电侧未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根据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计算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用户峰谷差率小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正,用户峰谷差率小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负。贡献度为正的用户,与之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厂,可申请免除相应直接交易电量的调峰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九十八条[需求侧管理]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积极培育电能服务,推广需求响应,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通过实施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方案,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的应急保障机制和体系。
第九十九条[跨区跨省交易辅助服务]送端地区发电企业纳入受端地区辅助服务管理范围,并根据提供的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市场化跨省区送电发电企业的送电负荷视同受端电网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跨省区电能交易曲线未达到受端电网基本调峰要求的,按照受端电网基本调峰考核条款执行;达到有偿调峰要求的,按照有偿调峰补偿条款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条[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各类市场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向交易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信息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派出机构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
各类市场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网站形式予以披露,市场成员可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