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信息答疑]市场交易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信息保密]市场交易主体的申报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已经签订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按时获得其私有数据信息,并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
第十三章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零五条[争议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违规行为]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派出机构会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违规处罚]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派出机构会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