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先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与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存在偏差时,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由电网运营企业承担,电网运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地方电厂、电网的考核按责任分摊部分违约金。
(二)发电侧
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
按实际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年内累计发电量超过年度核价利用小时数后,参与市场交易、按成交合同结算。
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之外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
(1)当优先购电权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大于所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之和时,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未完成合同的按实际发电量)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2)当优先购电权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小于所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和下列公式计算的实际优先发电电量结算:
实际优先发电电量=该用户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所有优先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按政府定价结算的电量)/(优先发电合同的总电量-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按政府定价结算的电量)
由上式得到的实际优先发电电量为零或负值时,不再进行结算。
3.市场电量
(1)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除实际优先发电电量之外,其余电量作为市场电量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超出调度安排电量±3%的,超出部分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0%支付违约金。
(2)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除优先发电电量之外,其余电量作为市场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90%结算。
(三)发电企业和用户缴纳的违约金按发电机组的市场电量平均返还给发电企业。
(四)市场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实际用电电量电费、违约金、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实际优先发电电量电费、市场电量电费、违约金、平均返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