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调整偏差
月度交易执行完毕后、月度交易结算前,超发机组与少发机组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其中,机组超过对应用户实际用电量的部分视为超发电量,机组少于对应用户实际用电量的部分视为少发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价格按月度集中竞价合约转让交易的最低成交价格执行。此方式下,鼓励调度机构按日跟踪发电企业和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发用电匹配情况(数据可采用监控装置采集或相关交易主体报送),并在安排机组发电计划时予以考虑。该方式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用户侧
1.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总合同电量,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结算,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10%结算。
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2.优先购电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3.优先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与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存在偏差时,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由电网运营企业承担,电网运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地方电厂、电网的考核按责任分摊部分违约金。
(二)发电侧
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
按实际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年内累计发电量超过年度核价利用小时数后,参与市场交易、按成交合同结算。
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之外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
(1)当优先购电权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大于所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之和时,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未完成合同的按实际发电量)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2)当优先购电权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小于所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和下列公式计算的实际优先发电电量结算:
实际优先发电电量=该用户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所有优先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按政府定价结算的电量)/(优先发电合同的总电量-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电量按政府定价结算的电量)
由上式得到的实际优先发电电量为零或负值时,不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