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其他可选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及结算方式
一、预招标方式按日平衡偏差
预招标月度交易结束后,通过预招标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日前阶段,调度机构根据各机组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安排各机组的次日发电计划;实时运行过程中,当系统实际用电需求与系统日前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调用机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保障系统实时平衡。机组每日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进行累加,得到月度的净增发电量或净减发电量,按其月度预招标价格进行结算。其余机组严格按日前制定的计划曲线发电。该方式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发电侧
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按实际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年内累计发电量超过年度核价利用小时数后,参与市场交易、按成交合同结算。
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之外的所有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市场合同电量、预招标调用电量):
存在超发电量的机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市场合同电量和月度净增发电量按其合同电量和合同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格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少发的电厂,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发电量,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因提供下调服务导致少发的电厂,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发电量,月度净减发电量按其预招标补偿价格结算。机组提供的增发电量和减发电量,以调度安排为准,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考核范畴。
(二)用户侧
1.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总合同电量,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结算,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10%结算。
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的50%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
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中标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