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电费结算]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各市场交易主体可暂时保持与电网运营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依据结算凭据,用户所在地区电网运营企业负责向购电主体收取电费、向售电主体和输电方支付电费及输电费用。
第八十八条[结算争议]市场交易主体接收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八十九条[偏差电量结算]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的地区,按月清算、结账;开展周(日)交易的地区,按周(日)清算,按月结账。预招标按月平衡偏差时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发电侧
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按实际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年内累计发电量超过年度核价利用小时数后,参与市场交易、按成交合同结算。
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之外的所有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市场合同电量、预招标调用电量):
存在超发电量的机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市场合同电量和预招标增发电量按其合同电量和合同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格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少发的电厂,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发电量,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因提供下调服务导致少发的电厂,按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发电量,少发电量按其预招标补偿价格结算。机组提供的增发电量和减发电量,以调度安排为准,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考核范畴。
(二)用户侧
1.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总合同电量,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结算,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10%结算。
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的50%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