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合同签订]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双边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市场交易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交易机构应会同调度机构在当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
对于确认交易,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予以确认并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信息发布]每年12月15日前,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于每年12月16日开始组织年度集中竞价交易,12月24日前闭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五十六条[数据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为做好年度竞价交易中省内交易与跨省跨区交易的衔接,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对于送电省:首先在省平台开展省内集中直接交易,然后在区域平台开展跨省跨区集中交易,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省平台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未成交电量及其报价,自动送入区域平台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对于受电省:省内集中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集中交易在省平台和区域平台上同时开展,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省和区域平台同时注册,但每次交易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报价。两个平台可采取统一出清、统一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也可采用分别出清、分别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最终交易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竞价结果。市场交易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