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用户之间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调度机构同意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并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发电指标转让,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交易品种,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具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可开展年度以上、季度或月度以下等其他周期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各品种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校核不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同一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等比例原则分配,不同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第五章价格机制
第二十四条[基本原则]电力中长期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竞争等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其相关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输配电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地区,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的,采用价差传导的方式开展交易,保持电网运营企业购销差价不变。
第二十六条[跨省区输电价格]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送出地区未核定输配电价的,按不超过30元/兆瓦时(含网损)的原则自主协商。
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格]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价格的,可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价格形成;采用申报价格的,根据各个交易匹配对的价格形成成交价格,即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