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事后考核和结算规则分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经授权按所在市场的交易规则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准入与退出
第十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运营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一条[直接交易准入]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单机容量达到当地规定规模的火电、水电机组,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承担相应的各种责任后可逐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二)用户准入条件
1.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1000kVA及以上)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可放开电压等级在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根据需要放开用电容量1000kVA及以上的35千伏和10千伏用户,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用户;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3.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
4.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