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根据符合准入条件并注册的用户需求预测确定。通过用户准入条件的设置,控制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确保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不小于优先发电的电量下限。
第三十八条[优先发电的电量下限]安排优先发电电量时,应充分预留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的发电空间。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调节性电源必要发电量、必开机组的最低发电量、现有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也要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确定]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根据省内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省内直接交易用户电量需求预测和跨省跨区交易计划确定。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根据优先购电用户电量需求预测,直接确定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
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省内电量需求预测±现有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现有3年及以上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送出省为正,受入省为负)
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偏差原则上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特殊情况]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可以由交易机构参考上年情况,预先进行优先发电电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分配正式确定后,再由交易机构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容量剔除]安排机组优先发电电量时,可根据其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扣除相应发电容量。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按剩余装机容量分配优先发电电量。发电企业通过申报容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配优先发电量时直接扣除申报容量。容量扣除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优先发电电量分配]机组扣除直接交易的发电量、发电容量后,剩余发电量、发电容量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各类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各类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之外的发电能力,均可参与直接交易和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