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七十三条[电网运行信息披露]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以方便市场交易主体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
第七十四条[安全校核时间约束]安全校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对交易初始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七十五条[交易调整原则]安全校核不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或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
第七十六条[紧急情况处理]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事件经过,并报派出机构备案。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共同承担。
第七十七条[交易计划制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交易主体年度交易当月电量分解计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编制系统和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
第七十八条[交易计划内容]月度交易计划内容包括:
(一)月度总发用电量平衡计划;
(二)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计划;
(三)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
(四)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五)其他交易电量计划。
第七十九条[交易计划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交易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交易主体对进度偏差提出异议时,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