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五条[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于每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开始组织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每月26日前闭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
第六十六条[数据申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月度竞价交易中省内交易与跨省跨区交易的衔接,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对于送电省:首先在省平台开展省内集中直接交易,然后在区域平台开展跨省跨区集中交易,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省平台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未成交电量及其报价,自动送入区域平台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对于受电省:省内集中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集中交易在省平台和区域平台上同时开展,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省和区域平台同时注册,但每次交易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报价。两个平台可采取统一出清、统一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也可采用分别出清、分别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最终交易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竞价结果。市场交易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十八条[月度交易结果汇总]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市场闭市后,应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28日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并制定机组月度发电计划。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七节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九条[临时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存在临时性困难的省(区),可与其他省(区)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临时跨省跨区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若按市场方式难以达成交易,在受入地区仍有电量消纳能力的前提下,可采取强制跨省发电权的方式,即由送出地区可再生能源购买有消纳能力地区的火电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购买价格执行受入省最近一次火电合同电量转让集中竞价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紧急支援交易]在本省电网或其他地区电网供需不平衡时,由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跨省跨区支援交易,交易价格按事先预案执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由交易机构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中标机组。
第八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七十一条[安全校核责任主体]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