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条[合同电量调整]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于每月5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偏差电量平衡原则]未开展现货交易的地区,为尽量处理合同电量执行偏差,推荐采取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偏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附件中提供的其他四种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
第八十二条[预招标处理方式]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偏差是指月度交易结束后,通过预招标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月底最后一周,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电力供需形势紧张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招标确定的机组排序,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不足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第十章计量和结算
第八十三条[计量位置]市场交易主体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八十四条[计量装置]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八十五条[计量数据]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协商解决。
第八十六条[结算凭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交易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市场交易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交易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由区域交易机构向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