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三条[年度交易时序]年度交易周期,首先确定次年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其次确定优先发电合同,再次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最后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下同)。
第四十四条[月度交易时序]月度交易周期,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合同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再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五条[跨省跨区交易时序]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但送出省发电企业应优先保障本省电力平衡。各区域在保障区域内各省供需基本平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开展次序。
第四十六条[合同转让交易时序]合同转让交易应早于合同执行一周之前完成,原则上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交易。
第二节优先发电安排
第四十七条[跨省跨区计划报送时间]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11月15日前,协商确定次年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如无法按时确定,参照上年确定。
第四十八条[优先发电确定时间]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每年11月25日前确定年度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并分到月度及机组(水电厂可分解到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可分解到场站,下同)。年度优先发电电量规模无法按时确定的,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每月25日之前确定经安全校核后的发电机组次月优先发电量。
第三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九条[信息发布]每年11月26日前,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年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条[交易时间]各交易机构于每年12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开始接收年度双边交易意向,12月5日闭市。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及合同转让交易。
第五十一条[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交易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二条[安全校核]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相关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并公布。逾期未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的,视为同意。
各类年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