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年度交易结果汇总]交易机构在年度集中交易市场闭市后,应根据经过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26日前将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节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九条[信息发布]每月15日前,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月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开始组织月度双边交易,每月16日前闭市。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
第六十一条[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交易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六十二条[安全校核]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并公布。逾期未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的,视为同意。
各类月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六十三条[合同签订]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双边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市场交易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
对于确认交易,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予以确认并签订电子合同。
第六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信息发布]每月20日前,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