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收益分配]电网运营企业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代理购电时,因外购电价格相对省内平均上网电价的变化而形成的损益,在今后输配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九条[输电损耗]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平均输电损耗水平,报价格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由购电方承担,购电方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网损。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物理量计量、结算。
第三十条[合同转让电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一条[两部制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按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峰谷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用户,可采用以下方式作为结算价格。
方式一: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因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结算收益或损失,计入平衡账户或调整电价时一并考虑。
方式二:取消峰谷电价,用户用电量均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分摊调峰等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限,电力供应严重过剩地区可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第六章电量规模
第三十四条[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来年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预测跨省跨区送受电电量。
第三十五条[省内电量需求预测]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三十六条[跨省跨区交易]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由相关电力企业协商签订年度合同,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
购电省三年内火电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低于全国火电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80%时,除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和已签订的三年及以上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外,原则上不得再开展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购电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超过30%时,根据实际需求开展中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不得影响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的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