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电量
(1)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除实际优先发电电量之外,其余电量作为市场交易完成电量。
当发电企业市场交易完成电量大于对应用户实际完成电量时,按合同价格结算用户实际完成电量,超出用户实际完成电量的部分,视为超发电量。
当发电企业市场交易完成电量小于对应用户实际完成电量时,按合同价格结算发电企业实际完成电量,小于用户实际完成电量的部分视为少发电量。
(2)存在超发的发电企业与存在少发的发电企业进行合约转让交易。其中,超发电量均按月度集中竞价合约转让交易的最低成交价结算,少发电量按“少发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月度集中竞价合约转让交易最低成交价”进行结算。
(三)用户实际完成电量小于合同电量时,未完成的合同电量向对应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四)市场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实际用电电量电费、违约金、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实际优先发电电量电费、市场电量电费、用户支付的违约金。
四、滚动调整方式
此方式适用于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不超过全社会用电量10%且只开展年度交易的地区。对于直接交易电量,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多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月度实际用电量结算,发电侧亦按用户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发电企业其余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在后期进行滚动调整;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用户侧与发电侧同样按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用户侧未完成的月度电量,在满足安全校核的前提下,可滚动调整至后期,否则视为违约电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此方式下,鼓励调度机构按日跟踪发电企业和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发用电匹配情况(数据可采用监控装置采集或相关交易主体报送),并在安排机组发电计划时予以考虑。该方式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用户侧
1.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其总合同电量时,未完成的直接交易电量滚动至次月,若电量滚动无法通过安全校核,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电厂进行补偿。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大于其总合同电量时,首先分别结算各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合同电量比重分配给各电厂,并相应削减用户与各电厂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
2.优先购电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二)发电侧
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按实际发电量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年内累计发电量超过年度核价利用小时数后,参与市场交易、按成交合同结算。
2.其他发电企业
按用户侧实际用电量折算得到电厂的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电厂其余电量作为优先发电电量进行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用户未完成电量滚动至次月,若电量滚动无法通过安全校核,电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补偿。当用户实际用电量高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各电厂按合同电量比重结算用户超用电量,并相应削减与用户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