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先购电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3.优先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与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存在偏差时,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的50%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由电网运营企业承担,电网运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地方电厂、电网的考核按责任分摊部分违约金。
(三)用户违约金、发电企业违约金、下调电量的补偿金额,首先进行平衡,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比重分摊。
(四)市场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违约金、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含上调电量电费和下调电量电费)、违约金、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资金。
二、等比例调整方式
首先保障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热定电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执行,其他类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作为可调整合同电量,根据系统平衡情况统一等比例调整。调度机构按“三公”要求,每日跟踪各发电企业的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以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安排日计划,原则上发电企业之间的可调整合同执行率相差不超过3%。该方式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如下:
(一)用户侧
1.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总合同电量,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结算,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10%结算。
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2.优先购电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