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大唐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新疆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充分挖掘区域电力市场新能源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促进就近消纳,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能源监管下载,网址为http://xjb.nea.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替代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1.2 依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74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文件等,同时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文件要求,结合新疆电网2015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试点情况及其他各省开展试点情况,编制本实施细则。
1.3 定义
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是指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满足新疆区域内用电市场和外送电的基础上,充分挖掘燃煤自备电厂调峰空间,通过加大燃煤自备电厂机组调峰力度,将新能源发电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外的多发电量置换给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用电负荷,以实质性提高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量。
1.4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
1.5 基本原则
1.5.1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市场主导。在新能源发电企业侧和燃煤自备电厂机组调峰和用电侧引入市场交易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补偿价格信号反映电网调峰能力增加,拓展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空间上,缓解因电网调峰受阻引起弃电电量的增加(因电网输送受阻另行解决),促进新能源消纳规模实质性增加,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1.5.2坚持“安全第一”,公平开放电网,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1.5.3坚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参与试点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
1.5.4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预判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调峰替代交易试点应建立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1.5.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主体自愿参与,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
1.6 交易品种
1.6.1按照交易期限,分为为年度、季度、月度交易。
1.6.2按照交易组织方式,分为集中撮合(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1.7 交易电量
1.7.1交易电量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为基础,根据燃煤自备电厂机组的综合调峰能力和新能源保障性收购的具体情况进行全网综合平衡(发、用电负荷)后确定,即根据本年度省内电力电量需求、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直接交易和跨省区交易电量中新能源打捆情况,以及燃煤自备电厂预测的调峰情况确定年(季、月)度交易电量规模。现阶段暂按自治区经信委批复的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执行。
1.7.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交易的电力电量仅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
1.7.3交易电量不包括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月度计划以外的非计划停运等产生的下网电量、计划停机超出确定的合理时间以外产生的下网电量增加,以及政府根据供热要求,执行供热调峰、停止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时间段的电量等情况。
1.8其他
1.8.1本细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MW),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MWh),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元/MWh)。
1.8.2交易组织须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