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易方式
3.1 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
3.1.1概述
通过电力交易运营平台申报交易需求,由电力交易运营平台按照选定(公告公示)的计算方法进行预出清计算,确定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主体参与交易电量和电价,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预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出清(交易结果和正式出清),各方依据交易结果和签订的入市协议落实交易电量、电价并执行。
燃煤自备机组边界条件包括:实时有功电力调峰、旋转备用调峰(固定下网负荷调峰、其机组调峰控制在30%以内)和停机备用调峰。
新能源发电企业边界条件包括:新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区域前三年平均年度、月度综合利用小时数(滚动修订,并在交易前进行公示);交易结果和正式出清应综合考虑区域内新能源发电能力、调峰受阻和电网受阻等情况。
3.1.2申报电量和价格
3.1.2.1申报流程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先进行调峰替代交易申报和预出清,新能源发电企业再进行申报和预出清;在确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正式出清电量、电价后,再确定新能源发电企业正式出清电价、区域参与交易电量的分配系数,预测分地区年度对应的电量结算比例。申报数据包括:交易边界条件和对应的大体分月电量、参与总量、执行时间和电价等,其中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按照三个边界条件申报电量和价格(价格由低到高申报,最多可申报三个);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一个边界条件申报参与电量和价格(价格由高到低申报,最多可申报三个)。
3.1.2.2价格申报: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以调峰替代交易设定的200元/兆瓦时价格为基准值(每次参考设定),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如申报价格变量进行限价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限价幅度和条件,超出限价幅度和条件的视为不合格报价。
新能源发电企业:以替代交易设定的200元/兆瓦时价格为基准值(每次参考设定),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如申报价格变量进行限价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限价幅度和条件,超出限价幅度和条件的视为不合格报价。
3.1.2.3电量申报
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年度交易电量的最小值为10兆瓦时,可以按照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现阶段不超过该项目所在分区的交易期内预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的50%。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年度交易电量的最小值为100兆瓦时,可以按照10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3.1.3集中交易出清计算方法
3.1.3.1原则
(1)选定的交易模式(如“顺推法”“输配电价法”)规定的原则。
(2)有利于消纳新能源的原则。
3.1.3.2出清计算方法:具体采取集中撮合(竞价)或挂牌交易方式的出清方法在公告中予以公示和明确。集中撮合(竞价)方式的具体出清计算方法,如“高低匹配法”、“最低价匹配法”、“边际电价法”等出清方式均可计算;采取“挂牌交易”的出清计算方法只进行电量出清计算,电价按照挂牌交易确定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