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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16/5/18 10:33:02  我要投稿  

2.市场管理

2.1 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

2.1.1.市场交易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1)新能源发电企业(替代方):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被替代方):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3)电网运营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电网运营企业。

2.2.2市场交易主体权责

2.1.2.1新能源发电企业

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发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2.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负责自身的发、用电安全;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和需求侧管理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3电网运营企业权责

调峰替代交易的输电方,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售电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相关信息;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

2.1.4市场运营机构权责

(1)负责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负责组织开展年度交易;负责交易合同及协议管理;负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负责交易电量抄录、结算和统计分析;负责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经授权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含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简称交易运营系统)的管理;负责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发电侧计量关口点和计量装置管理;负责交易相关业务咨询。

(2)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电力电量实时平衡;负责提供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检修信息;负责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输电阻塞管理;负责执行各类交易合同,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和方式,并组织落实。

(3)结合新疆电网网架结构特点、受阻等约束条件,提出市场交易主体准入和退出的意见和建议。

2.2 市场准入与退出

2.2.1基本准入条件

参加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燃煤自备电厂、新能源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的交易。

2.2.2市场准入条件

2.2.2.1新能源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并网技术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已转商业运营,其中:参与2016年交易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企业,未按时取得的将取消2016年交易的中标电量。配套直流外送的(如天中直流)新能源发电企业和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暂不参与。

2.2.2.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其机组应与所属企业用电负荷相匹配,即通过企业自身发、用电方式的调配,可实现稳定性、连续性、实质性下网负荷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即可以采取降低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发电出力或停机备用等措施,实现一定的下网电力、电量,实现扩大电网调峰能力,实质性提升新能源发电企业消纳空间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机组和“背压式”自备电厂机组暂不参与。

2.2.3进入与退出机制

2.2.3.1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期(或交易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属自身责任被限制交易、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应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市场,并按合同和规则约定补偿相关损失。

2.2.3.2市场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经授权后可取消其市场注册,并由市场交易主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已注册的市场交易主体发生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要求注销原市场交易主体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已注销、退出商业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违反市场规则(如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

(3)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的;

(4)未经许可私自将所购电力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

(6)不按时缴清电费,恶意拖欠交易电费的;

(7)参与交易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3.3市场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并报监管机构同意,予以强制退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2)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3)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等严重违反交易市场秩序,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4)长时间拖欠电费,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9)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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