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交易汇总与出清
5.5.1电力交易中心在市场主体申报交易后,进行交易的出清,并根据出清结果(成交结果)编制年度调峰替代交易执行计划。
5.5.2对于年度集中撮合交易,按照3.1.3节和3.1.4节的方法进行年度集中撮合、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形成交易有约束出清结果。
5.6 安全校核
每年3月20日至25日,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校核原则进行年度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调整,形成成交结果。安全校核的原则参见3.1.5节。
5.7 交易结果发布
5.7.1每年3月26日左右,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运营系统发布年度交易成交结果,已达成的交易转入交易执行阶段,交易信息包括:
(1)公开信息:市场年度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三个边界条件的年度成交电量、新能源发电企业年度调峰替代交易参与分区系数、出清电量比例;
(2)私有信息:向成交企业发布成交电量及其价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三个边界条件的分月电量计划,新能源发电企业所在区域分月调峰替代交易参与出清系数、电量比例、安全校核信息等。
5.7.2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通过交易运营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5.7.3交易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成交结果和交易合同(或协议)。
6.交易合同
6.1 概述
6.1.1交易合同包括入市承诺书和交易结果确认单两部分,其中入市承诺书由交易主体在申报时签订,交易结果确认单为交易平台出清的交易结果,“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作为新能源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6.1.2由于参与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数量多,其具体中标企业存在偏差电量等不确定性,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调峰替代合同为月度和年度非一一对应的合同。
6.2 合同签订
6.2.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注册时,签订统一的《调峰替代交易》入市承诺书。
6.2.2在集中交易结束后,交易运营系统根据成交结果自动生成交易结果确认单,参与交易和中标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可查询、下载各自交易结果确认单,作为执行依据。
6.2.3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也可签订除入市承诺书、标准电子合同以外的补充协议,但须与入市承诺书、标准电子合同的相关原则保持一致。
6.3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6.3.1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对合同进行转让和调整。
6.3.2年度交易调整申请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经安全校核后调整和转让,调整和转让结果10个工作日内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交易电量调整后,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6.3.3月度电量变更应在每月20日前申请,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运营系统提交下月或以后各月的计划变更申请,由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录入并由电力交易机构确认。
6.3.4每月25日前为月度计划变更审核期,27日发布审核后的月度计划变更信息。
6.3.4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须提交交易运营系统进行审批、确认后生效。
6.4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6.4.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视为违约,合同中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燃煤自备电厂分月累计执行中的偏差电量,在10月底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调整后还未完全执行,视为违约,按合同违约处理。
6.4.2违约方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4.3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4.4如交易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协议)时且未能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一方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无法履约的书面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将不再对此合同安排月度计划电量,并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执行提前通知,可按照合同约定减轻违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