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对妖魔化电力的非议
随着美国加州电力危机和“西电东送”计划遇到困难,广东宁可用自己的高价电,也不用西部廉价输送来的电的情况接连发生,舆论妖魔化电力领域的倾向愈演愈烈。
2001年6月,尽管建立在拆分国网基础上的以“0+4”或“0+6”模式为特征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草案)》在国务院没有通过,然而这并没有对这场反垄断大辩论产生实质影响,一些人对国电公司、对电力系统的非议还在继续,甚至连地方电力系统的同志也深深感到了这种危机。
2001年7月18日,为了设计国电公司改革方案,我来到了湖南进行调研。当时湖南电力公司刘友夫总会计师、财务处李荣华处长向我谈到,社会舆论对电力有一种妖魔化的倾向,说电力系统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中央电视台甚至在报道国电公司在湖南的一次会议时,把不同场面移花接木(会议是在湖南召开的,但是电视里的画面整个都是从深圳某地的一个大酒店里转切过来的),大谈电力系统如何腐败。这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成为人们妖魔化电力行业的典型事件。当时上至国家有关部门下至舆论媒体,都大批国电公司搞垄断和腐败,是特殊利益集团。即使国电公司对此提出严肃抗议,中央电视台也既无歉意又无更正,国电公司有苦无处诉。
离开湖南后,我又直接去了上海、四川电力调研。2001年7月25日,我离开上海飞往成都,陪同我的是国电公司资产处吴骏处长。他在上海机场(600009,股吧)买了一本杂志——《新经济》(2001年第7期),看到的第一篇文章便是胡鞍钢接受记者采访的报道《胡鞍钢激辞反垄断》。胡鞍钢在文章中明确提到,“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亿~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而“电力行业的垄断租金是900亿~1200亿元,占GDP的0.5%~0.75%”,“在所有行业中最高”,“与行政性腐败相比,官员的个人腐败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我们现在那些大的垄断行业的领导,既是企业家又是政治家”,“这些利益集团最大的特点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影响政治”,因此,“要限制垄断利益集团的特权,把它们从‘贵族’降为‘平民’,从经济人与政治人的双重身份变为纯粹的经济人”,“这些垄断行业的领导人要换马”。
他还认为:“垄断行业的改革方案必须由国家综合部门,譬如国家计委或国家体改办来设计,那些垄断部门只有执行权。只有这样设计出的改革方案,才可能照顾到全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围着利益集团转。”
第二天我在给四川电力公司做的《守正出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讲座中,向四川电力的同志们详细解释了三种垄断和三种不同的改革思路等问题。毕竟,系统内的同志要对电力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我看来,之前的电力改革太急于求成,电力改革与政治反腐败、经济反垄断联系过于紧密。而这种电力的反垄断,不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反垄断,而是从行政或政府的角度进行反垄断,于是其中就掺杂了很多非市场的因素。也就是说,不顾电力自然垄断的特点,忽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转轨时期和电力这个国民经济第一基础产业的特点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忽视对电力的规划、预测及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关系,不从消费者的角度以最终能够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电力产品为改革的目标去采用“大船慢掉头”的渐变方式打破垄断,而过多地从政府和政治的角度用“休克疗法”式的方式拆分国电公司,最终导致电荒的发生,这一教训是应该进行总结的。
对比,应如何看待个别媒体和舆论对我国电力行业的妖魔化误导?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电力工业无论从电价水平、电力产品供应还是电力公司的售后服务看,各方面都是具有比较优势的。首先,我国的电价水平并不高,在世界各主要国家排名中,长期以来排在世界倒数第二位,仅比印度高;其次,长期以来,中国在供电上没有出现大事故,对比之下,同时期国际上各主要国电事故频频发生,例如美国加州的大停电、纽约的大停电以及欧洲国家和俄罗斯的大停电等;第三,在中国,对于供电和电力服务的投诉数量远远低于民航和电信等领域的投诉,“电老虎”的帽子基本已甩掉。所以,将电力行业妖魔化为腐败“大窟窿”、“特殊利益集团”,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国电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电力产品这一最重要事实。
因此,把电力系统当做“特殊利益集团”的提法是极为错误的。这样做是人为地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中制造矛盾,是与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格格不入的,也是极为危险的,在今后的铁路、邮政的改革中尤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