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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 国电公司改革是否令人沮丧?(8)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和讯网  作者:刘纪鹏  2016/4/15 9:52:32  我要投稿  

三种垄断形态的区别如表3-2所示:

自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行为主体一般为政府授权企业企业及企业联合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动因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获取垄断利润权力寻租

法律性质合法一般为非法无法

影响积极,带来效率经济依据垄断组织是否滥用垄断地位而定消极,带来腐败和市场扭曲

在上述三种垄断中,自然垄断是“好”垄断,不能反也不必反。对电力行业来说,输电网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我们不能为了刻意反垄断而违背其自然垄断属性,简单盲目地在发、输、配、售四个环节都来制造不同的利益主体。实现全国联网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要构造一个竞争平台,这个平台做得越大,电力产业效率就越高,电厂也就能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竞争。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电力联网,网越大越经济,网越大越安全。一个统一的电网对于保证电力供应系统的稳定非常关键,电力供求平衡必须在电网的每一个环节上保持不变,否则将造成大规模电力供应的中断。

国电公司企业组织的经济垄断仅是表象,政府的行政垄断才是根源,尤其是电价形成机制和投资项目审批方面的行政性垄断。企业的经济垄断无非是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则要依赖于企业能够依靠自身的经济地位和市场控制力量决定较高的垄断价格。但国电公司并不具有电力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自主权,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项目和电价都是由政府某一部门审批出来的,其下属经济运行调节局组织电的紧急调度和协调,基础产业司审核重大电力建设项目,价格司组织拟订、调整电价和收费标准。电价的核定成为能否赚钱的关键,现实中,一厂一价甚至是一机一价十分普遍,中国的电价不知有几百种,为核定优惠电价,企业“跑部钱进”,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得到极大的发挥,这是当前电力体制中最为敏感的电价问题的症结所在。由于电价的形成机制不合理,国电公司又必须按照这一不合理电价购买,因此国电公司尽管资产很多,利润却不理想,在这种扭曲的体制下,它一切信号的反应都是不真实的。

因此,从电力工业的特点来说,中国电力改革应当做到保留自然垄断,打破经济垄断,废除行政垄断,即通过厂网分开,把发电和售电环节推入竞争领域,把输电和配电环节保持在自然垄断领域;同时,在监管环节,废除旧体制形态下以电价及投资立项方面的行政审批为核心内容的行政垄断。

“破碎式”改革思路的出现是有些经济学家揣摩领导人的思路,认为打破垄断是经济上反垄断、政治上反腐败的需要,把反垄断当成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样的目标定位是要误事的,他们片面否定国电公司主导的电力改革,认为电力是垄断行业“四大家族”之首,电网里藏着巨大的利润黑洞,但实际上这些说法都不是经过客观理性分析的结果。

那么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到底是什么?反垄断究竟是目标还是手段?在我看来,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导的经济,电力改革的终极目标理应定位于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电力产品和服务,使消费者得到实惠,同时促进经济效益。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培育完善市场、降低电力成本和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仅仅是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手段而已。如果单纯以打破垄断为改革目标,不顾输电环节的自然垄断属性,不计成本和代价地人为制造若干竞争主体,进行破碎式改革,一味强调拆分国电公司系统的组织体,无人触及打破电价行政性垄断这一实质性问题,电力体制改革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再者,如果某些领域、某些形态的垄断有助于实现这一终极目标,那么为什么不能作为改革的一种手段而保留呢?为什么一定要为了反垄断而反那些“好”的垄断呢?分清楚电力改革的手段和目标至关重要,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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