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网企业依然负责“电力统购统销”、依然保留售电业务,会是什么样的市场格局呢?
首先,将形成中国电力市场上最巨无霸的售电主体,业务规模与市场份额没有任何竞争对手可以望其项背;其次,这样的巨无霸售电主体,除了售电以外,还与产业环节上游的垄断性的输配电企业同气连根;再次,这样的售电主体,归属于跨省跨区的超级垄断电网企业,在任何地方,不要说民间资本,即使当地政府也很难有实力与之对等合作,如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是新一轮电改最大的要害,有或没有这十个字,中国电力市场格局将有天壤之别。中央“9号文”在培育售电市场主体的条款中,严格剔除了所有提及配电业务的文字,由此在可以预计的将来,绝大多数新兴的售电市场主体包括参与增量配电的投资者,只能依靠电网垄断集团的施舍恩赐。
记者:中央“9号文”提到“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请问电力交易机构如何产生,如何理解相对独立?
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是可取的过渡手段
曾鸣:要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基础条件:一是灵活合理的价格机制,二是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建立统一的大电网平台。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实现,才能为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以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条件。
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状况来看,交易机构独立的这三个条件并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但是我国未来售电侧放开、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也是改革需要,因此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仍然是比较可取的过渡手段。
调度交易独立或将被架空
吴疆:第一,“相对独立”起码是一种“独立”,其与“完全独立”相对比,它应更接近“完全独立”而不应接近“不独立”、“假独立”。
第二,这种“独立”是相比于目前状态的独立,是相比于作为电网企业内设机构的独立,因此从电网企业中走出来是基本要求。
第三,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依然是一个交易机构,它的房屋、设备甚至人员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与电网企业有一定纠葛,但其基本职能、机构、编制、财务等在第一时间应是完整而独立的。
第四,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只有依托公权力才可能实现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独立,政府应通过法律、规章等形式为交易机构赋权,明确其行业公共机构的属性,并拥有干部人事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