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保密规定
10.4.1除公开披露信息外(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私有信息。
10.4.2电力交易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交换信息。
10.4.3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不得向公众透露这三类信息。
10.4.4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10.4.5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2)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时。
11.市场干预及终止
11.1 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均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市场干预。
11.2 发生以下情况时,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市场干预。
(1)市场交易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2)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调峰替代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3)其它情况。
11.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报能源监督机构备案:
(1)系统出力不足以至无法按市场规则正常运行时;
(2)系统内发生事故危及电网安全时;
(3)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4)其他必要的情形。
11.4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暂停市场交易;
(2)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3)调整市场限价;
(4)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11.5 干预期间,进行干预的市场运营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等,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11.6 可根据情况选择如下干预方式:
(1)暂停市场交易;
(2)推迟市场交易;
(3)调整交易结果;
(4)其他干预手段。
11.7 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决定中止或恢复电力市场。
11.8市场中止期间,各市场交易主体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严格执行调度计划。
12.争议与违规处理
12.1 当市场主体月度、年度对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执行、偏差处理、进度完成等指标提出异议时,可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书面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解释,如仍有异议,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12.2 争议也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2)书面申请调解,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实施调解和裁决;
(3)申请仲裁;
(4)提出司法诉讼。
12.3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市场成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