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违约电量的计算与处理原则
9.6.1违约电量的计算:
9.6.1.1当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完成上网电量≥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交易电量时,根据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交易电量计算实际执行电量。因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偏差超过-5%以上(含转让后或未能转让的)视为违约电量。
9.6.1.2当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完成上网电量<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交易电量时,先计算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交易电量,并按照实际执行电量;然后计算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并按照实际电量执行,差额电量部分(-15%以内)由电网运营企业先期垫付,次月(或次年一季度返还);如因新能源发电企业偏差电量超过-15%以上时,视为违约电量。
9.6.2由于新能源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按照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价格×违约电量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支付,并承担违约损失。10%以内的偏差不计算违约,电量次年一季度补发。
9.6.3由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导致年度交易偏差电量大于-5%以上的,按照最高成交价的10%价格×违约电量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企业支付,并承担违约损失。
9.6.4违约金可计入新疆区域“两个细则”账户,具体资金分配和使用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执行。
9.7 电费结算
9.7.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购电费包括调峰替代交易购电费、购网电量电费、基本电费、违约电量电费(违约金)等。
首先按实际用网电量和目录电价、基本电价等计算购电费,其次分别计算交易产生的电费和参与交易形成的差价电费,再次计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违约金,最后计算实际购网电费、力调电费等,以此确定最终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应缴纳电费,并据此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进行结算。
9.7.2新能源发电企业
新能源发电企业电费包括调峰替代交易电费、政府确定的优先发电权电量电费、其他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和违约电量电费(违约金)等。首先按实际上网电量和核定上网电价计算上网电费,其次分别计算调峰替代交易和其他电量成分产生的电费等,同时计算参与交易形成的差价电费和违约金,以此确定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费。
9.7.3电费支付
9.7.3.1电网运营企业负责电量电费结算工作,编制《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结算单》,并发给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确认。
9.7.3.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收到《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结算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电网运营企业。经协商修正后,电网运营企业将修正后的《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结算单》发送给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重新确认。
9.7.3.3新能源发电企业根据确认后的《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电网运营企业;电网运营企业根据确认后的《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各方据此付费。
10.信息披露
10.1 信息分类
10.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10.1.1.1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大类。
10.1.1.2公众信息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例如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等。
10.1.1.3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均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市场交易主体名单、输配价格、损耗率、撮合交易最高限价、新机组投产情况、电网发电设备容量和构成情况(分水、火)、每月发、用电量、机组剩余发电量、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电能力和潮流极限情况等。应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歧视地获得各类公开信息。
10.1.1.4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交易主体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交易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结算信息等。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按时获得私有信息,并保证市场范围内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10.1.1.5交换信息是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信息,例如实时信息、网络拓扑、市场运行信息等。只有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10.1.1.6以上信息均应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供并备案。
10.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10.1.2.1按照信息的内容和主要用途,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分为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营信息两大类。
10.1.2.2交易信息是指电力交易产生的信息,包括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交易组织信息、交易结果信息、交易执行信息等信息。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为主。
10.1.2.3市场运营信息是指各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定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相关市场信息。市场运营信息以公众和公开信息为主。
10.1.2.4以上信息均应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供并备案。
10.2 信息管理
10.2.1市场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电力交易机构对调峰替代交易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发布、保存,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10.2.2电力交易机构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市场信息,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0.2.3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配合提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信息或参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10.2.4为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市场交易主体各方、市场运营机构、电网运营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访问权限对市场运营信息进行访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访问需要经过电力交易机构的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能源监管机构对信息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
10.3 市场运营信息发布
10.3.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报装用电容量、用电类型、目录电价、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2)调峰替代交易需求信息、最大需量、联系方式;
(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10.3.2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2)已签合同电量;
(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10.3.3电网运营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损耗率、线损折价等;
(2)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3)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和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10.3.4电力交易机构披露的信息包括:
(1)调峰替代交易合同电量;
(2)年度、月度电力供需预测情况;
(3)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调峰替代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次年(季、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的上限;
(4)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
(5)其他与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公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