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词解释
(1)市场交易主体: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自备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运营企业。市场交易主体可分为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输电主体。
(2)新能源:指风能、太阳能(光伏)。
(3)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市场要素。
(4)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替代交易电量或可供替代交易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邀约的申请,经过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同一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等比例原则分配,不同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5)集中挂牌交易:指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交易运营系统进行电量需求申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出清的交易组织方式。
(6)转让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以市场方式将原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方。
(7)安全校核:对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市场出清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发电、输配电和用电过程模拟分析,确定是否满足电网安全稳定和发电能力约束条件的过程。
(8)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9)购网电量:指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目录电价向电网运营企业购买的电量。
(10)电子合同: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入市前,签署《交易入市承诺函》,承诺履行替代交易规则及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认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结果单并且将其作为购售电合同(发电企业)及供用电合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的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结算工作。这种入市承诺函+交易结果单的方式,称为“电子合同”
(11)新能源发电企业分区方式:是指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输送通道瓶颈,采取划分不同区域进行安全校核的方式。目前,全疆划分为风电8个区域(乌、昌、吐、哈、博州、塔城、阿勒泰、巴州地区)进行安全校核;光伏13个区域(乌、昌、吐、哈、博州、塔城、阿勒泰、巴州地区和阿克苏、疆南、和田、奎屯、伊犁地区)进行安全校核;当电网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时,分区方式可进行随之调整。
(12)发电机群方式:是指在一个分区内,所有发电企业和发电厂机组为一个发电机群,并分别将火电、水电、新能源等电源单独确定为发电机群,机群内机组可以相互停机备用。
(13)“边际电价法”:按照申报卖出、买入报价进行匹配,最终替代交易成交价格为配对双方成交的边际电价,即成交价格=[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买入价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卖出价格]=0后,对应的边际出清价格,即申报买入报价后的出清价格=申报卖出报价后的出清价格。
(14)“高低匹配法”,按照申报卖出、买入报价进行匹配,最终交易成交价格为配对双方报价之和的二分之一,即成交价格=[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买入价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卖出价格]/2;
(15)“最低价匹配法”,按照申报卖出、买入报价进行匹配,最终直接交易成交价格为撮合配对双方报价差值的二分之一,即成交价格=[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买入价格+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申报卖出价格]/2;
(16)调峰替代交易出清计算与结算计算的具体公示(按照正态分布方式、并考虑边界条件后,应用程序综合计算),设定方式如下:
一、边界条件
1、各地区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调峰替代交易情况;
2、新能源发电企业为全额收购,忽略交易计划对变量的影响、弃电只受断面和负荷等因素的影响;
3、“网架原因”弃电量,受电网断面等因素的影响,综合纳入分析;
4、风电、光伏弃电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影响综合因素
1、综合考虑:上网电量、发电能力、“网架原因”、“调峰原因”四个方面的因素影响;
2、“上网电量”权重K∽“替代交易”比例Yi:线性关系、正向影响;其中“上网电量”多的地区,“替代交易”电量多,“上网电量”少的地区,“替代交易”电量少,作为主要分配基数;
3、“发电能力”K1∽“替代交易”比例Yi:线性关系、正向影响;从发电能力考虑,装机容量大的地区,“替代交易”电量较多,装机容量小的地区,“替代交易”电量相应较少,作为主要因素;
4、“网架原因”弃电K2∽“替代交易”比例Yi:线性关系、负向影响;从电网断面考虑,因“网架原因”弃电多的地区,“替代交易”电量较少,弃电少的地区,“替代交易”电量则会增多,作为主要因素;
5、“调峰原因”弃电K3∽“替代交易”比例Yi:线性关系、正向影响;月度出清:从调峰弃电来看,环比“调峰原因”<0的地区,完成“替代电量”较好;环比“调峰原因”>0的地区,完成“替代电量”较差,作为主要因素;年度出清:从调峰弃电来看,全年弃电量比重小的地区,完成“替代电量”较好;弃电量比重大的地区,完成“替代电量”较差,作为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