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问题
(一)电力普遍服务水平仍待提升。青海省多地属高海拔地区,农牧区面积大,经济欠发达,人民群众居住分散且流动性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较其他地区仍偏低,且普遍服务成本较高,供电企业运维压力较重。尤其是刚刚完成通电任务的地区,光伏独立供电系统运维管理方式不明确、运维单位亟待落实,仍有1.16万暂由户用光伏系统解决通电问题的人口需在2016年内以电网延伸方式彻底解决。
(二)配电网建设严重不均衡。除西宁市市区以外,青海省其他地区配电网架薄弱,配电容量不足,配网自动化覆盖率偏低,亟待加强建设改造。果洛供电公司配电网基础薄弱,单线单变较多,“N-1”通过率低;海南供电公司农村及边远地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过长,线路末端“低电压”现象较多,难以满足供电电压质量需求。尖扎县供电公司某D类电压监测点2015年3月电压合格率仅为88.588%。
(三)持续供电能力不强。青海省电力公司部分基层供电企业检修管理计划性不强,黄化供电公司尚未具备配网带电作业能力,配网临时停电过多,部分停电检修工作未纳入计划管理,部分停电改期、取消未按照计划检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对电网和用电安全造成潜在隐患,难以满足用户持续供电需求,且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细致,指标数据不准确。
(四)供电服务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部分基层营业网点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中止供电管理不规范,欠费复电不及时,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要求,同仁县供电公司个别供电故障抢修到达现场时间长达800分钟。营业收费不规范,有偿服务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差异化现象。用电业务办理流程冗繁,个别用电项目存在系统外流转现象,环节多、周期长、接入难的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且部分环节仍存在超期现象,引发群众不满。
(五)电价执行、电费收取存在偏差。个别供电企业在2016年1月电价政策调整中,执行青海省发改委颁布的调价政策不到位。存在个别电力用户电价标准执行错误、未按规定考核功率因数、功率因数考核标准错误或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青海省电力公司错误理解《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要求,导致基层供电企业对部分160千伏安高压工业用户错误执行了0.9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费管理未严格按政策执行。黄化供电公司部分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设备单位选取采用了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不符合《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策规定。供配电工程管理粗放,部分项目供电意见答复内容或引用内容与项目无关。
四、监管意见
(一)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利于提升配售电服务质量和社会用能水平,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建议加快研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实施售电侧开放,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充分释放经济活力。青海省电力公司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新常态,积极配合体制改革,为有效发挥青海地区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大配电网建设和投资力度,提升供电保障能力。针对青海地区电力发展实际,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缓解配电网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青海省电力公司要以加强配电网建设和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继续加大建设与改造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局部电网薄弱、持续供电能力不强、用户接入难、电能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延伸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年内全部完成。
(三)适时明确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执行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行业态势的变化和新兴行业的出现,一些政策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部分供电企业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如对商业用电类别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不一、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统一等。建议有关部门适时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对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峰谷分时电价等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统一执行标准。
(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改善百姓用电体验。各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管控,减少临时检修和非计划停电,加大巡检消缺力度,加强用户侧用电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电力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要正确、合理并充分发挥营销、PMS等信息化业务系统以及供电“两率”等统计指标的作用,提升业务分析水平,有效指导中心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对停限电管控、故障抢修、信息公开、用电业务办理等工作的闭环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兑现服务承诺。
(五)加大供电工作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业扩报装考核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杜绝虚假业务流程。各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认识供用电市场新常态,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业扩报装业务的“阳光化”管理。
(六)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切实防范集体企业经营风险。3各级供电企业要认真落实对所属集体企业监管责任,规范其经营管理,防范红线,及时清理或纠正与政策法规相抵触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工程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转包或违规分包行为。要按照国家政策,规范主辅关系,划清业务界面,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牟取利益的行为,使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责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化环境下增强集体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