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问题
(一)配电网建设发展不均衡,个别地区供电能力尚不能满足需求。宁夏电力公司配电网负荷不均衡、容载比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出现供电能力“卡脖子”现象。部分工业园区变电站主变负载率和线路负载率均偏高,容载比低于1.8;部分负荷相对较小且分散的偏远县区则高于2.2。110千伏重载变压器主要分布在石嘴山、中卫供电公司部分重工业园区内;35千伏重载变压器主要分布在石嘴山、固原供电公司,35千伏重载线路主要分布在固原、吴忠和中卫供电公司。
(二)供电“两率”基础管理薄弱,供电质量有待提高。部分供电企业供电“两率”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明晰,“两率”分析流于形式,固原供电公司《无功电压管理实施细则》中未对电压监测点的轮换作出相应规定,致使D类监测点长期未变更。供电可靠性数据不准确,存在检查前突击更新基础数据、运行数据未录的现象。电压监测基础管理水平不高,电压监测点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泾源县供电公司等部分供电企业监测设备检验不规范、运行维护不到位、统计数据不准确。
(三)供电服务行为不够规范,个别单位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部分供电企业停限电管控不够严格,检修计划编制、停电审批不严谨,如隆德县供电公司部分检修停电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前公告或通知用户。供电故障抢修基础管理不规范,存在抢修记录与实际不符、规避时限考核等问题。电价执行、电费收取存在偏差,个别供电企业未严格执行2015年宁夏自治区电价政策调整规定,存在峰谷分时电价执行错误、未按规定考核功率因数、功率因数考核标准错误等问题。
(四)用电业务办理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环节多、周期长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不完善,业扩流程冗繁且办理行为不规范,方案变更等部分关键环节缺失。系统外循环仍然存在,业扩信息与实际不符、环节时间节点倒置,固原供电公司存在部分用电业务办理到一定进度才发起业扩流程的现象,系统监督作用无从发挥。竣工检验对试验项目缺项、数据错误、资料不真实等现象未予严格把关,对电网和用电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五)集体企业管理不规范,依法治企意识仍需继续加强。部分供电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粗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法律风险。部分集体企业取费不合理,预、决算编制不规范或定额错误,单项材料或设备的加价比例过高。部分集体企业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不严格,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将所承揽的个别城农网工程项目或用户配电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资质过期的施工单位。
四、监管意见
(一)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利于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社会用能水平,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宁夏自治区是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单位,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宁夏电力公司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新常态,积极配合体制改革,为有效发挥地区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适时明确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执行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行业态势的变化和新兴行业的出现,一些政策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部分供电企业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如对商业用电类别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不一、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统一等。建议有关部门适时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对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峰谷分时电价等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统一执行标准。
(三)加大配电网建设和投资力度,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宁夏电力公司要以加强配电网建设和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继续优化配电网规划、加大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及早谋划、适度超前,切实将资金用实用好,从根本上解决局部电网薄弱、持续供电能力不强、用户接入难、电能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要在电网建设中践行习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共享发展的理念,在投资中对供电能力较差、突出问题较多的地区有所倾斜,着力提高负荷高峰时段和负荷较重地区的电力保障应急能力。
(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改善百姓用电体验。各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管控,减少临时检修和非计划停电,加大巡检消缺力度,加强用户侧用电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电力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要正确、合理并充分发挥营销、PMS等信息化业务系统以及供电“两率”等统计指标的作用,提升业务分析水平,有效指导中心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对停限电管控、故障抢修、信息公开、用电业务办理等工作的闭环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兑现服务承诺。
(五)加大供电工作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业扩报装考核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杜绝虚假业务流程。各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认识供用电市场新常态,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业扩报装业务的“阳光化”管理。
(六)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切实防范集体企业经营风险。各级供电企业要认真落实对所属集体企业监管责任,规范其经营管理,防范红线,及时清理或纠正与政策法规相抵触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工程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转包或违规分包行为。要按照国家政策,规范主辅关系,划清业务界面,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牟取利益的行为,使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责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化环境下增强集体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