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7 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给定的各区域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总电量、分区“发电能力”、“上网电量”、“网架受阻电量”、“调峰受阻电量”后,交易中心应进行综合计算,给出各区域内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出清比例。如网架受阻区域不满足出清比例时,等比例调减受阻区域,同时等比例调增非受阻区域,尽量保证同一区域出清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处理,直至满足调峰替代交易总电量对应自备电厂机组替代交易成交电量;区域内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或调增。
有约束出清(正式出清):根据调度机构给出的总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各区域新能源企业具体参与替代交易的年度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比例、分月大体交易电量结算比例构成三个指标,交易中心计算并形成对新能源企业有约束出清。
年度出清电量比例的具体计算方式:分月替代交易电量的比例为预测值(可滚动修订)。
W各区域内新能源企业年度总替代交易上网电量=∑W1某区域内新能源企业年度上网电量×(X)某区域新能源替代交易电量的比例;
N各区域内电网受阻电量=∑N1调峰受阻电量+∑N2断面及送出受阻电量
W>M年度自备电厂总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按M执行。如W<M,年度自备电厂替代总电量全部调减到W。
年度各新能源企业所在区域内出清电量比例的具体计算方式:
X:各区域“替代”电量与上网电量比率:
年度出清电价的具体计算方式:已确定新能源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标杆电价相对应)=本企业上网电价-已中标的让利电价。
3.1.4.8 进行申报电量匹配,新能源企业年度成交电量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出清总电量相同;新能源企业年度成交电量同等条件充分考虑申报电量,同一区域的出清比例保持一致,且权重相同。
3.1.5 集中交易安全校核
3.1.5.1 燃煤自备电厂应根据该企业预测用网电量、用电负荷构成、机组对用电、供热等因素的影响,发用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已确定的边界条件对调峰替代交易总电量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安全校核时应及时与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的前提下,确定其分月替代交易电量及停机计划、方式等,并予以公示。燃煤自备电厂机组校核方式可按照“分区方式”和“机群方式”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应给出各分区内各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分月大体电量构成和总成交电量,即完成对自备电厂机组替代交易结果的安全校核。
针对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安全校核时,当不满足安全约束要求时,先将边界条件三的替代电量进行调减,并将让利电价变动大的机组优先调减。
3.1.5.2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适当考虑新能源发电机组内部因素的影响(如非计划停运、机组可用小时数、机组类型等因素影响,造成月度上网电量差异较大问题);应充分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区域内资源差异性较大、送出断面、主变、通道受阻等,造成月度上网电量差异较大问题);针对存在的偏差电量、结算电量在以下相关条款中明确。
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安全校核时,根据已确定新能源项目预出清的结果,进行电网受阻区域分别校核。如电网受阻区域不满足出清比例时,等比例调减受阻区域,同时等比例调增非受阻区域,直至满足替代交易对应的自备电厂机组电量,形成正式交易安全校核结果,并给出各区域内年度替代交易电量出清构成;区域内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或调增,即在边界条件的基础上,校核后的中标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预计年度上网电量30%为易。
3.1.5.3 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安全校核时,充分考虑公用火电机组全停方式、个别月份新能源企业无发电量等情况。按照“分区方式”和“就地自备电厂下网平衡用电方式”优先进行校核,给出各区域调峰受阻电量、断面及送出受阻电量、弃电比等情况(含调峰弃电占比、断面及送出受阻弃电占比)等。
3.1.5.4 当电网安全约束对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企业替代交易电量产生影响时,调度机构应出具安全校核总体意见,并提交给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