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
2.3.1 市场交易主体须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登记,并进行调峰替代交易市场注册后可参与交易,基本注册程序如下:
(1)市场交易主体至少在10个工作日(或每年确定购电模式的20个工作日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的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交易运营系统使用申请书。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参与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申请表、交易员注册申请表、数字认证证书(电力交易证书)申请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供用电合同、与电网运营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用户编码、准入目录等原件或复印资料。
新能源发电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申请表、交易员注册申请表、数字认证证书(电力交易证书)申请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电业务许可证、准入目录等原件或复印资料。
(2)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审核通过的市场交易主体发送审核通过通知书;向审核未通过的市场交易主体发送审核未通过通知书,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3)收到审核通过通知书的市场交易主体在5个工作日之内,签订调峰替代交易入市协议及交易运营系统使用协议等。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运营平台账号、使用手册和数字认证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市场交易主体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
(4)市场交易主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运营平台注册工作,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应通过交易运营系统选定交易购电模式。
2.3.2 已注册的市场交易主体,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其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书面报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注册信息,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2.3.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电力交易中心应注销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
(1)符合2.2.3节规定取消交易主体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未通过年度资格复核且的;
(3)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符合退出条件的;
(4)市场交易主体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
2.3.4 市场交易主体资格注销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停止调峰替代交易;
(2)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的账目及款项;
(3)在资格注销前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存在的争议仍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2.3.5 市场交易主体完成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手续后,电力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
2.3.6 调峰替代交易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调峰替代交易主体如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撤销注册。
2.3.7 市场交易主体被强制或自愿退出市场,未完成的合同和协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