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交易品种
1.5.1 按照交易期限,调峰替代交易分为年度交易。
1.5.2 按照交易组织方式,调峰替代交易分为集中撮合(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
1.5.3 年度交易电量应分解到月度,并按月进行月度实际电量结算,年度进行清算。
1.6 交易电量
1.6.1 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应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为基础,根据自备电厂机组的综合调峰能力和新能源弃电情况进行全网综合平衡(发、用电负荷)后确定,现阶段暂按自治区经信委批复的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执行。
1.6.2 参加调峰替代交易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由电网运营企业分别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企业进行电量、电费等的计量、确认和结算。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的电力电量仅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
1.6.3 调峰替代交易电量不包括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月度计划以外的非计划停运等产生的下网电量、计划停机超出调度机构确定的时间以后产生的下网电量增加等情况。
1.7 其他
1.7.1 本细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MW),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MWh),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元/MWh)。
1.7.2 交易组织须提前公告。
2.市场管理
2.1 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
2.1.1 市场交易主体包括新能源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简称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现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电力调控中心)。
(1)新能源企业(替代方):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2)燃煤自备电厂(被替代方):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燃煤自备电厂。
(3)电网运营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电网运营企业。
2.1.2 新能源发电企业
按规则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签订和履行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发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3 燃煤自备电厂企业:
负责自身的发用电安全;按规则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签订和履行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和需求侧管理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